【仲裁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jīng)審理查明后,認為林小姐現(xiàn)處于試用期,根據(jù)《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其可以隨時提出辭職。但鑒于林小姐辭職的突發(fā)性,林小姐在過去2個月所積累的3個調休日已經(jīng)無法安排補休,于是裁決企業(yè)在與林小姐終止勞動關系時依照平時工作日200%的標準支付林小姐3個調休日的經(jīng)濟補償。
【律師解讀】
這是一起因員工來不及使用調休單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而引發(fā)的爭議。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調休單能否作廢。從以上案例來看,調休單是不能作廢的。
首先,《勞動法》第32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林小姐在試用期提出辭職,公司應當批準。其次,林小姐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曾在休息日安排林小姐工作,理應安排林小姐進行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秳趧臃ā返?4條規(guī)定:“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彼^調休單,就是尚未安排補休的證明?,F(xiàn)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補休的情況下,林小姐依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就必須按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
當然,公司也可就此事與林小姐進行協(xié)商。如果林小姐愿意先使用調休單,后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也可以不支付加班費。但是,其他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單位應當承擔的義務,都不能在這3天內中斷。 在現(xiàn)實生活中,除了林小姐這樣的情況以外,還有許多員工或者由于合同期滿,或者由于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導致勞動關系的中斷,造成員工手上的調休單“來不及用”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其實,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勞動關系的終止或解除,只要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就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200%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也就是說,員工手上的調休單是不會“過期作廢”的,不能因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而一筆勾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