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約定,單位用工之痛
----“姑蘇論劍”沙龍案例點評一
【前言】“沙龍”起源于17世紀的歐洲,盛行于法國?!吧除垺币辉~即源于法文Salon,本義指客廳。19世紀它逐漸指富人家中的會客廳或美術陳列室。大約自1815年始,Salon演變成一種文學(文化)活動場所。歐洲的王公貴人、教會政要、名流學者和藝術家,在高尚富有的女主人家的客廳舉行有關藝術、音樂、文學和其他文化知識的討論會。
現代沙龍則可以說已經除卻了貴族氣息而走入民間,活動場所也走進了經典雅致的咖啡廳。我們也進入了一個“沙龍社會”,管理沙龍、法律沙龍、英語沙龍、音樂沙龍——各行業(yè)的沙龍層出不窮,它已經成為志同道合的圈內人士進行思想交流、獲取知識情報、溝通感情的重要渠道。
“姑蘇論劍”主題沙龍是勞動法苑(蘇州)專業(yè)沙龍類活動的主要組成。目前“姑蘇論劍” 沙龍已于2008年初在蘇州HR界已先后在蘇州市工業(yè)園區(qū)和蘇州市高新區(qū)啟動“姑蘇論劍”之“湖畔HR新法沙龍”和“米蘿HR新法沙龍”。
“湖畔HR新法沙龍” 由勞動法苑江蘇事業(yè)部在金雞湖畔的新辦公室----商旅大廈舉行,每月舉行二場;“米蘿HR新法沙龍”由勞動法苑江蘇事業(yè)部和米蘿咖啡聯合舉辦,每月舉行一場。兩沙龍主要面向包括園區(qū)、新區(qū)、市區(qū)等在內的蘇州高層外企HR和法務管理者,沙龍嘉賓以主辦方邀請為主,駐蘇或在蘇的HR界和法律實務界精英亦可主動聯絡加入。
本期沙龍活動案例由長期致力于勞動法律實務與研究的畢振洲律師做簡要點評,并對案例所引發(fā)的爭議問題提供專業(yè)意見和應對策略。
案例1參加出國會展,約定服務期爭議案
【案情介紹】
王斌于2008年1月被本市一家德資企業(yè)錄用,從事銷售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該企業(yè)欲開拓海外市場業(yè)務,得知俄羅斯要舉辦《2008年第七屆俄羅斯專業(yè)國際管道展覽會》,決定派遣王斌等3名員工參加展會。并要求把參展的內容及一些技術信息帶回來應用到生產上。于是企業(yè)與王斌等人均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協議約定:為提高乙方(王斌)工作能力、業(yè)務技能,甲方(企業(yè))安排乙方出國參加展會,為此達成本服務期協議;甲方投入展會費、布展費、運輸費、差旅費等全部費用;乙方參加展覽會后為甲方服務36個月。另約定:如在服務期內乙方因個人原因離職或乙方因嚴重過錯被甲方辭退,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實賠違約金=違約金總額÷總服務月限×未服務月限)。
去俄羅斯參加展覽會回來后不久,王斌因個人原因于2008年5月30日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在同意王斌辭職但需按照《服務期協議》,要求王斌向企業(yè)支付違約金,雙方就此協商不成,企業(yè)便向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王斌支付違約金。
企業(yè)認為:既然王斌與單位簽訂了服務期協議,雙方就應該履行協議。公司派遣王斌赴俄羅斯參加展覽會提高了他的業(yè)務能力,使其掌握了很多技術信息。此次參展公司共花費攤位費、報名費、食宿費、注冊保險及公共宣傳費、會場布展費、展品運輸費等人民幣11萬多元,人均費用人民幣3.7萬多元。王斌應按照未服務的期限支付違約金。
王斌則辯稱:當時因去參加展會確實與企業(yè)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回來后已將所有的信息都反饋給公司并也做了很多工作,還開拓了新的業(yè)務渠道,公司由此也得到了很大的利潤,自己并沒給公司造成損失,所以不同意支付違約金。
【問題討論】
1、 什么情況下可以約定服務期?
2、 違反服務期協議承擔什么責任?
3、本案中的《服務期協議》是否有效?
【律師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單位安排員工出國參加展會是否是約定服務期的前提條件?由此簽訂的《服務期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1、服務期約定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說:簽訂服務期的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出資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用人單位才可以要求勞動者簽訂服務期協議,可約定勞動者在培訓結束后為用人單位服務一定的期限。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培訓時間的長短、培訓費用的多少、培訓專業(yè)的精尖程度等適當確定服務期的長短。
所謂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約定的,由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特殊待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特定勞動的特定期間。就該定義來 看,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第一,服務期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第二,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必須具有特殊性;第三,勞動者必須是用人單位自己出資培訓、出資招用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第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本案中,用人單位派王斌出國參加展覽會是否屬于提供專業(yè)技術培訓呢?應該說,展覽會屬于信息交流和信息推廣類型的活動,而非法律意義上的專業(yè)技術培訓概念。用人單位因此要求勞動者簽署《服務期協議》有點張冠李戴、偷換概念。而仲裁庭上,單位強調派王斌參加展覽會,是公司給予其的一項特殊待遇,公司花費了很多錢,王斌理應為公司服務一定的年限,雙方約定的服務期當屬有效。由此可知,用人單位對約定服務期的條件還存在誤區(qū)。
2、違反服務期協議要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 前,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也就是說,2008年1月1日以前,如果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勞動者或者出資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是可以約定服務期的,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約定服務期的前提條件就只有一個,那就是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出資招用和提供特殊待遇已不再是約定服務期的理由。并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對培訓費用規(guī)定更加明確: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由此,王斌所在單位基于派其參加在國外舉行的展覽會而與其簽訂的《服務期協議》于法無據,屬無效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違約金的支付是以《服務期協議》合法有效為前提。如果本案《服務期協議》屬無效約定,那王斌九談不到支付違約金的承擔責任問題。
3、仲裁委依法作出裁決,對企業(yè)要求王斌支付違約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仲裁委經審理后認為:《服務期協議》系企業(yè)委派王斌赴俄羅斯參加展覽會而簽訂,該服務期不是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概念?!秳趧雍贤ā返?2條規(guī)定非常明確。該企業(yè)未替王斌出資提供專業(yè)技術培訓,此《服務期協議》之約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之相關規(guī)定。
【建議對策】
1、服務期協議的簽訂要合理。一方面服務期長短的合理確定,太長太短對用人單位都不是很有利;另一方面還要注意簽訂服務期的條件,《勞動合同法》實施前條件比較寬松,包括獵頭招聘、為員工提供住房、交通工具等,都可以簽訂《服務期協議》,而現在只有單位出資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培訓費用要合理。培訓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才是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與培訓無關的費用,不可作為違約金約定的費用分擔。
畢振洲律師
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江蘇事業(yè)部主任、勞動法資深律師、培訓師. “勞動法苑”和“人力資源” 期刊特約攢稿人。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學術委員會特約研究員,“第八屆中國經濟學家論壇特邀嘉賓。1996年獲得律師資格, 2000年清華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研究生班畢業(yè),曾在山東、上海執(zhí)業(yè)多年。著作:參與編寫《論劍》、《勞動合同法HR應用指南》, 正在主編《企業(yè)留人法律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