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趙紅霞已被采取強制措施,至于是什么程序,依據刑訴法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訊問時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律師為其辯護,希望趙紅霞的家屬盡快為其聘請律師。
作為律師應當抓住一切公眾事件為民眾講解法律知識,讓普通公民知道怎樣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同時知道如何監(jiān)督制約公權力的胡作非為。
趙紅霞行為的法律分析,由于案情不是很清楚,姑且以幾種可能性進行分析。
首先是賣淫。
商人給趙紅霞出錢,讓趙紅霞和官員發(fā)生性關系,這算不算賣淫?何為賣淫?賣淫是為獲取物質報酬與不固定的對象發(fā)生的性行為,但是像這種不收取性行為對象的金錢而由他人支付似乎不符合司法實踐。
況且婦女賣淫不構成犯罪,但可能受到治安處罰,也有可能被勞動教養(yǎng),但勞動教養(yǎng)就算了,中央都暫停執(zhí)行了。
其次是行賄。
如果商人僅僅對趙紅霞說,你和XXX睡一覺,并把錄像拍下來,給你十萬元,然后趙紅霞就這樣做了,以后發(fā)生什么趙紅霞并不知道,那么趙紅霞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現在的一般有級別官員已經看不上你給他赤裸裸的送幾萬十幾萬甚至更多的金錢,因為本身已經很富有,不值得冒風險,但是自古英雄難過美人關,性賄賂便大行其道,在刑法規(guī)定上,對性賄賂的處罰沒有明確規(guī)定,所以性賄賂大部分是通過黨紀行政程序處理的,因此,如果那幾個商人僅僅是把趙紅霞作為性賄賂的工具,不僅那幾個商人不觸犯刑法,趙紅霞更不可能。
再次是敲詐勒索。
如果商人對趙紅霞說,你去和XXX官員睡覺,并把錄像拍出來,然后我去向他要工程,他不給,就把視頻給他并告訴他不給工程的話就讓他身敗名裂,那么趙紅霞就可能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共犯。
如果事情的起因是商人用趙紅霞進行性賄賂,但是商人目的沒有達到,進而用不雅錄像進行敲詐,如果趙紅霞僅僅知道自己只是收錢和官員發(fā)生關系,商人用錄像去敲詐官員等其他的事情不知道也沒有參與,即使她后來知道商人用錄像去敲詐但自己并沒有參與,趙紅霞同樣不構成犯罪。
綜上,趙紅霞只有在事前知道商人要用錄像敲詐或事后知道商人敲詐并積極參與,才構成犯罪,因此趙紅霞是否會被認定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在于這幾天自己的口供,趙紅霞聘請律師了解法律已顯得迫在眉睫!我并不是說要趙紅霞做虛假的陳述,因為過去發(fā)生的事情,商人給自己說過什么,自己的心態(tài)是什么事后要表達準確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說不定就按照偵查人員的思路走下去了,只有知法懂法用法才能更加清楚的認識自己并正確表達。
當然,趙紅霞如果是抱著抓賊之信念參與這個事件,那簡直是值得稱頌了!雖西施、貂蟬等在世,亦會感到不如也!但我本人不贊成讓我們國家女人們做這樣的犧牲,這是我們代表人類最先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的恥辱,更是我們男人的恥辱!